第五条

已废止

政府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商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商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商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大众传播媒介应依法对商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