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被检者对商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下达检验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复验结论为终局检验结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