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其他方式的监督检查所需费用,按国家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