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商品质量责任第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虚假商品广告欺骗、坑害用户和消费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他人商品,不得制作虚假商品标识或者向他人提供虚假商品标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