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