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合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