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八条有效开展计量检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计量标准经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二)在限定的检定范围内;(三)执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四)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