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计量纠纷的当事人、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需要对计量器具进行仲裁检定时,应当由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或者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