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使用第二十条有效禁止经销下列计量器具:(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二)无合格证的;(三)未如实标注计量器具生产厂名、厂址的;(四)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五)应当在售前报检而未报检或报检不合格的;(六)其他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