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安装第十七条有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