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以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距离当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且位置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受益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