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加强消防队伍消防能力建设,配备与消防工作相适应的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