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九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部门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