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监测预警第二十九条有效有关单位和人员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必要时,可以先口头简要报告并做好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突发事件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