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一)县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按照规定须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市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按照规定须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按照规定须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的,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三)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按照国家规定须上报的应当立即上报。
前款规定的信息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