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十一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总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年度专项应急演练和综合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联动协同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