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九条有效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备应急处置设备,开展内部和周边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