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实行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定期安全检护制度。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公告停止使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