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三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收集、识别、评估和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督查等制度。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查处理制度,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调解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