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文条例/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四)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或者渔具、锚锭、锚链以及在水尺(桩)上拴系牲畜;(五)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六)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