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工程安全等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为其保密。

对工程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工程保护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