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省和工程沿线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工程受到损坏、水源污染以及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工程巡查、管护等职责,致使工程受到严重损坏、水源污染,严重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