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工程沿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按照属地管理与上级督查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相关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属地有关部门对相关违法案件难以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查办或者督办。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