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