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的地下水资源条件相适应,严格控制大量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