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转供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两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