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和在非应急情况下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应急情况消除后未停止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