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地下水,不得转供或者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