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再生水利用推广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励使用再生水:(一)建筑施工、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和水冲厕所等用水;(二)冷却、洗涤等工业生产用水;(三)观赏性景观、湿地等环境用水;(四)其他市政用水。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