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出让水能资源的;(二)未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水能资源的;(三)对不符合要求的开工报告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要求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予以验收合格的;(四)未按照规定收取出让金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