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运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3%以上4%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