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在建项目和投入运行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洪、灌溉、供水、航运、渔业及生态环境的安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