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

周末卫生日制度;

城镇各单位实行卫生包干区和门前卫生清扫责任制度;

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