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统一组织和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各单位履行所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和任务,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组织社会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和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组织开展消灭病媒生物的活动;
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组织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活动;
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方面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