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施工监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