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对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由省财政安排水土保持监测费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