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水土流失预防第十八条有效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占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但在国家级或者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占地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