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水土保持规划第十二条有效水土保持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专项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土保持规划执行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