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后列入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相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议题的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后,可以列入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执法检查选题通过下列途径确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涉及法律、法规实施的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视察、调研时发现和提出的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重大问题;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检查、调研中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其他问题。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