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五章 执法检查的报告与审议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者质询。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