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五章 执法检查的报告与审议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执法检查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或者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