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四章 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第二十条已修改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同法律、法规实施机关交换意见,指出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初步整改意见。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