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