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