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