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民政部门应当落实养老服务事业划拨用地政策。

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凭借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

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