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开发从事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