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