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工作机制,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资源,发挥互补优势,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