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收住老年人的安置方案。

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老年人。

医养结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